2022年临海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发布
各镇(街道)中小学、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2〕23号)和《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2〕65号)精神,经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1.全面规范招生区域和对象
(一)招生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严格按学区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立足本市范围招生。台州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转制学校设置一定时间的招生过渡期,待全市校网布局调整规划基本到位后,依法依规适时启动5所转制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区划分和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对象。小学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即2015年9月1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入学对象为应届小学六年级毕业生。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具体包括:
1.户籍类。指具有临海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学籍类。指具有临海市学籍的应届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3.房产类。指父母或监护人在临海市域有住房的适龄儿童少年;
4.经商务工类。指父母或监护人持有临海市《浙江省居住证》、或已在临海市缴纳社保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填报民办学校,其父母或监护人须在临海市缴纳社保满1年(截止当年8月31日)。
2.全面落实“公民同招”
(一)同步网上报名。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统一时间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具体报名时间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安排。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在规定时间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在填写报名书后,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中的其中一类学校进行报名(具体流程将以报名指南形式另发),报名学校只能填报一所。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信息可登录系统进行修改,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市教育局及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对核验不通过的,及时告知家长予以更正。
(二)同步招生录取。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同步与分批录取相结合的原则,分阶段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1.公办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政策,遵循“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按批次、按类别先后录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2.民办学校的招生方式:符合条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录取;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派位,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
每个学校电脑派位分两段进行。第一段派位将产生拟录取名单,第二段派位将按照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产生备用名单。备用名单仅用于电脑派位后自动放弃录取(原则上不允许放弃)的学位补缺,补缺办法为按顺序依次递补。在递补录取过程中若发现学校存在劝退或者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市教育局予以锁定,3年内不得使用。
3.台州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转制学校招生方式:当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实行电脑派位。电脑派位的方法跟民办学校相同。
4.已被公办学校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其他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未被民办学校或台州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转制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大洋小学南北校区除外)按原有批次录取。已被民办学校或台州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转制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不得参加其他学校补招,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已正式入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学到其他学校。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若放弃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入学资格,选择就读其他学校(含公办民办学校)的,视作自动放弃本学区学校入学资格。若有正当理由需中途转回原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则视户籍所在地学校学位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5.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公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向临海市教育局申请补招。补招仍不足的,可通过临海市教育局报经台州市教育局批准后进行跨县(市、区)补招。补招对象为符合条件且没有被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补招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
6.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直升人数少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予以全部录取;直升人数多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或初中部招生计划多于小学部直升人数需要补招的,均按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开展招录。校内小升初直升工作应在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前完成。
7.电脑派位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实施,录取过程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构等到场全程监督公证,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电脑派位录取系统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提供。
3.全面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按照“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以流入地镇街为主”的原则,按照“家长申请、积分高低和空余学位”,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学位资源供给不足的,可到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原则上做到应买尽买。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将残疾儿童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同步实施。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的原则,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三)保障优待对象等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入学,按国家及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明确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相关政策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有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在山海协作“飞地”创业的人才,其适龄子女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入学,也可到飞入地入学。持有飞出地人才证的人才子女与飞入地同层级、同类别的人才子女同等享受入学(转学)有关优待政策。
(四)探索试行“长幼随学”服务。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允许在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县域内跨校或跨县域转入现户籍地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实现“长幼随学”。允许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入公办学校“长幼随学”;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以“长幼随学”为名转入学生;如果民办学校出现学位空额时,可安排“长幼随学”转入学生,但须通过公开报名、电脑派位确定转入学生。
民办学校及台州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转制学校招生时,报读同一所学校的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少年可实行并号绑定电脑派位。
4.全面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
(一)做好招生信息发布。市教育局基于学校办学规模、班额等实际条件,核定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及时发布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红(黄)色预警信息,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完善入学预警信息和招生历史信息公开机制,使预警信息更全面、更精准。加强信息采集、报送、发布等环节的审核和监督检查,防止信息失真。对出现户籍生入学学位“爆棚”的公办学校,基于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原则,明确统筹安排和统一操作规则,平稳有序实施户籍生入学分流。
(二)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材料网上审核、后台比对。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等非必需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入学报名时应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非必要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随迁子女入学报名须提供的核验材料不超过3个,努力实现随迁子女入学“跑零次”报名,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深化县域内城乡教共体建设,努力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促进城乡、区域之间优质均衡发展;积极推行集团化办学,继续推进初中学校补短提升,持续推进教师交流,均衡配置师资资源,促进校际之间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提升课后服务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办好家门口每一所学校,进一步缓解家长的择校焦虑,推动义务教育更加公平更有质量发展。
5.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执纪问责
(一)强化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市级及镇(街道)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科学制定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严格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并建立违规问题通报曝光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或挂牌督办整改。
(二)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学校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进行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事后更改招生计划追加招生、招后调包、挂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利用民办学校托管公办学校之名搞变相“掐尖”、变通照顾、人籍分离等违规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
(三)严肃执纪问责。市教育局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责令相关学校立即纠正,超额招收的学生应予清退,并按超额招生数或空挂学籍数等(倍)量核减其下一年招生计划。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不作为、区域招生乱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