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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2024年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

    2023-06-04 12:54:14发布,长期有效,3850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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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主要内容发布如下:

(一)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学龄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综合城镇化、人口流动带来的区域、城乡学位需求结构性变化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迎来适龄儿童小学入学高峰等因素,重点摸清2024年城镇范围适龄儿童(包括户籍生和随迁子女)数量。合理制定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及部分学校应对入学高峰年的扩班方案,进一步提高学位供给的匹配度,尽量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各地要及时发布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学位预警信息,对出现户籍生入学红色预警、面临新生调剂分流的公办学校,要提前做好分流方案,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分流学校,平稳有序实施分流。

(二)合理划定招生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严格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招生学(片)区范围。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审批机关为台州市教育局的民办学校,应当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的学生入学需求。由民办学校转制的公办学校,过渡期内的具体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可通过电脑摇号方式招生,条件成熟、各方认同的可实行划学(片)区招生。

(三)细化明确招生对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的具体规则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细则执行。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审批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具体要求如下:

1.户籍类。指户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2.学籍类。指小学学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仅针对七年级报名);

3.产类。指父母或监护人房产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4.经商务工类。指父母或监护人在民办学校审批地持有居住证,或满足民办学校审批地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填报民办学校,其父母或监护人须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缴纳社保满1年(截止当年8月31日)。

(四)同步开启网上报名。全市公办、民办学校报名时间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并另行发文公布。适龄儿童少年,应在规定时间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在填写报名书后,选择公办、民办学校中的一类进行报名(具体流程将以报名指南形式另发),报名学校只能填报一所。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信息可登录系统进行修改,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将锁定不能更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并及时将核验结果反馈给家长。

(五)同步进行招生录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同步与分批录取相结合的原则,分阶段统一组织实施区域内公办、民办招生录取工作。

1.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政策,遵循“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2.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开展录取工作。符合条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录取;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摇号,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民办学校在摇出录取名单后,应继续摇出一定比例的替补名单,具体人数由各地各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自动放弃录取机会(原则上不允许放弃)而导致的学位空余,由替补名单自上而下替补录取,在替补录取过程中若发现学校存在劝退或者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锁定,3年内不再使用。

3.已被公办学校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其他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不得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补招,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入学。通过电脑摇号就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学到当地其他学校。

4.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公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招。若在审批地仍补招不足的,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台州市教育局批准后进行跨县(市、区)补招。补招对象为符合条件且没有被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补招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

5.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具体细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面向审批地统一招录。直升工作应在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前完成。

6.电脑摇号录取工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实施,录取过程须有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构等到场全程监督公证,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电脑摇号录取系统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提供。

(六)进一步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入(转)学有关政策举措,建立健全以常住人口适龄儿童100%入学为前提的义务教育入学保障机制,积极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排序”梯度提供入(转)学服务。根据区域内2024级随迁子女新生实际情况,统筹区域内公办学校资源,实现随迁子女2024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在公办学校应入尽入。在随迁子女群体中,对父母和本人均持有居住证的对象,应优先安排其入(转)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学。要进一步压减核验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为随迁子女入(转)学提供更便捷、更人性化的服务,做到政策明、流程清、材料少、办理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转)学的具体条件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设定,但不得与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

(七)进一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入学。经评估认定需进行康复训练且不适宜入学的残疾儿童,要按程序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原则,压实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八)进一步保障优待对象等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要按国家及我省明确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在本市就学的,按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异地就学办法》明确的相关政策予以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国家及我省明确的相关政策安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才部门等认真落实好上级有关人才子女入学的政策;要根据有关人才政策,统筹安排好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省内山海协作“飞地”创业人才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九)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服务举措。在2022年探索试行基础上,各地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行义务教育段“长幼随学”,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人性化服务举措,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因地制宜,切实帮助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问题,更好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

(十)强化监管责任,严肃执纪问责。各地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要科学制定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严格审核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建立违规问题通报曝光机制。对各类违规招生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相关学校立即纠正,超额招收的学生应予清退,并按超额招生数或空挂学籍数等(倍)量核减其下一年招生计划。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不作为或治理不力,区域招生乱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或挂牌督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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